智慧財產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 |
張貼日期:2011-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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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出處: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5-855924-5dd9b-301.html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本資料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拘束力。如有爭議,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之。)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上規定,通常來說,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量也不宜超過客觀的標準,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影印數學方面的著作當做講義,與課程內容無關的話,不能算是合理範圍;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範圍。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麼樣的程度才算合理範圍,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認定。如果被利用的著作權利人跟授課的老師對於合理範圍認知有異而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加以審認。 有關教師授課時,到底可以影印多少別人的著作,參考美國和香港實務界的處理經驗,是由著作權人團體與學校等利用人團體雙方,針對合理使用的範圍進行協商,最後訂出明確的標準,再由雙方簽署協議書,而這種出於市場機制所達成的協議,一方面在著作利用的市場上慢慢建立了共識,另一方面也提供法院作為審判相關案件的參考,當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了這個標準,就成為社會大眾共同遵守的規範。 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上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美國和香港的社會所建立、遵循的尺度,不失為是一個可以用來參考的國際標準,依照這兩個國家目前的標準,可以歸納出幾項重點,供台灣的教師參考:
如果在我國使用美國人或香港人的著作,在上述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可以說應該不會發生超過合理範圍的爭議,至於利用到我國人或美國人、香港人以外的外國人的著作時,上列的國際標準應該也可以作為教師授課時合理使用的具體參考指標,相信在發生合理使用的爭議或糾紛時,把國際適用的標準提供法院參考,應該比較容易被接受而認定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 另外,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國外引進推廣「Creative Commons Taiwan創意共享」制度,透過電子式授權標記之運用,使利用人得依著作權人設定之授權條件,免費利用著作。教師可以善加利用此種授權機制免費利用著作,俾於教學或編製相關教材時有豐富資源可資運用。其運作模式可參考下列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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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24/06/24, 週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