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_01.jpg
:::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arrow 最新消息 arrow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內含侵權之處罰規範)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內含侵權之處罰規範)
 
貼到Twitter 貼到Facebook   貼到Plurk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內含侵權之處罰規範)

80年8月21日訓育委員會通過 
92年10月29日9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3年3月3日9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0月27日9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1月19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30153922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鼓勵學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培養榮譽感責任心,以樹立優良校風,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獎勵、懲罰種類區分如左:
一、獎勵:嘉獎、小功、大功、其他獎勵(獎狀、獎章、獎牌、獎品、獎金)。 
二、懲罰: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定期停學、退學、開除學籍 退學。
第四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之獎勵。
一、服務公務熱心努力,有具體優良成績者。 
二、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比賽表現優異者。 
三、拾金(物)不昧,有相當之價值者。 
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五、熱心助人,有事實證明者。 
六、擔任學生社團、自治會、班級幹部,或其他相關之學生團體幹部表現優良盡職者。 
七、其他事蹟合于嘉獎者。
第五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成績特優,堪稱模範者。 
二、見義勇為,因而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三、擔任學生社團、自治會、班級幹部或其他相關之學生團體幹部表現特優者。 
四、維護公物(公共設施),因而避免損失者。 
五、對偶發事件處理得宜者。 
六、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七、參加校外活動比賽,表現特優者。 
八、其他合于記小功獎勵者。
第六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其他獎勵。 --TOP--
一、響應推行學校重要政策,有特殊優異表現者。 
二、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者。 
三、冒險犯難,捨己救人,足堪矜式者。 
四、創造發明或發表有價值之學術論文,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參加全國性比賽,榮獲得第一名為校爭光者;或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名次者。 
六、擔任自治會重要幹部,表現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者。 
七、其他合于記大功或給予特殊獎勵。
第七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處分。
一、舉止無禮,言行不檢,有失學生儀態者。 
二、儀容或行為怪異,影響校譽者。 
三、在公共場所擾亂秩序者。 
四、任意張貼破壞環境整潔者。 
五、濫用或毀壞公物,或逾期不還公物情節尚輕者。 
六、擔任公勤,無故規避服務者。 
七、不履行生活公約或團體規範,情節尚輕者。 
八、各種車輛不依規定行駛或任意停放者。 
九、無故不參加全校性重要集會者。 
十、 違反 教育部 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施,情節較輕微者。 
十一、違反宿舍管理規範,情節較輕者。 
十二、妨害公共衛生,情節尚輕者。 
十三、其他不良事蹟合于申誡處分者。
第八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處分。
一、對師長不禮貌,情節輕微者。 
二、參加校外活動言行失檢,有損校譽者。 
三、破壞校園環境、公物或妨害公共衛生情節較重者。 
四、欺騙師長意圖僥倖者。 
五、 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六、 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施,情節較重者。 
七、惡意造謠攻訐、挑撥離間、惹事生非破壞團體秩序者。 
八、違反宿舍管理規範,情節較重者。 
九、製作或使用偽證、提供證件供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之證件進出校園與學校設施者。 
十、有猥褻、公然暴露或其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十一、未經核准擅自在校內(外)舉辦活動,而影響校園安寧者。 
十二、未經許可拆閱他人信件、侵入他人私有研究室、寢室等侵犯他人之隱私之行為,其情節較輕者。 
十三、其他不良事蹟合予記小過處分者。
第九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處分。 --TOP--
一、擅自撕揭或塗污學校公告、文件者。 
二、對教職員工態度傲慢無理者。 
三、蓄意破壞公物者(毀損之物品應照價賠償)。 
四、有賭博、酗酒、鬥毆等不良行為者。 
五、考試舞弊者。 
六、涉足不正當場所,屢勸不改者。 
七、有偷竊之不良行為而情節較輕但深知悔悟者。 
八、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炸彈危及電腦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 
九、 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 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者。 
十一、有偷窺、偷拍或其他侵犯他人隱私,情節嚴重者。 
十二、蓄意擾亂學校行政,妨害教職員執行公務者。 
十三、未經報准,擅自以學校名義在校外舉行或參加集會者。 
十四、未依申請核可在校內儲存危險物品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者。 
十五、因過失觸犯刑事法律經法院判刑確定,或觸犯刑事法律經學校查証屬實,其情節較輕者。 
十六、未經申請核可,於異性宿舍留宿或邀請異性於宿舍留宿者。 
十七、其他不良事蹟合于記大過處分者。
第十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或定期停學之處分。

一、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處分: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滿兩大過兩小過者。 
(二)有頂替考試行為深知悔悟者。 
(三)有偷竊之不良行為而情節較重但深知悔悟者;嚴重者得移送司法單位處理。 
(四)操行成績不滿六十分,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議決得以定期察看者。 
(五) 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判刑確定獲得緩刑者。 
(六)要脅師長以求遂其意願者。 
(七)以不法行為致使他人成傷者。 
(八)參加不良幫會或不法組織者。 
二、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定期停學之處分: 
(一)有經醫師認定妨害公共衛生之疾病,不願遵行衛生防範措施者。 
(二)有經醫師認定精神病態之事實,且有妨害校園公共安全者。 
(三)猥褻、公然暴露或其他妨害風化之行為,其情節重大者。 
(四)縱火者。

上列定期停學處分,為學校為顧及全校師生之安全衛生所作的強制休學措施,但若其行為有涉及本辦法其他事項者,得一併處分之。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TOP--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達四十五小時者。 
二、功過相抵仍滿三大過者。 
三、學期操行成績不滿六十分者。 
四、定期察看期間再受記過處分者。 
五、嚴重違犯校規,情節不可原諒者。 
六、 觸犯刑法,經司法機關判處以徒刑確定,未獲緩刑者。 
七、聚眾要挾結隊鬥毆,情節重大者。 
八、其他有足以毀損校譽之嚴重事實,依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處分者。
第十二條 獎懲核定權責:
一、學生有功過事實,經由教職員檢具事實證明文件(懲處案件並檢附導師之晤談記錄),填報學生獎懲建議表,由學務處後續簽辦。 
二、嘉獎、小功、申誡及小過之獎懲,得按行政系統簽請學務長或校長逕予核定後公布之。 
三、大功、大過、定期察看、定期停學、退學及開除學籍,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送請校長核定後公布之。 
四、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處分者。
第十三條 因觸犯校規定期察看學生,不論原有功過多寡,均以兩大過兩小過計算,並按左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察看期間,該學期操行成績概以六十分計算。 
二、定期察看滿一年後,如表現良好,且獲記功獎勵者,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會議通過,得修正此項附帶處分。惟原有功過均予保留。
第十四條 學生復學後,其前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第十五條 學生經處分後,如再犯有相同之行為者,得加重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對於學校之獎懲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其個人權益者,得依學申訴辦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